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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11月24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章 输水工程安全保护 第四章 输水工程水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优化配置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是指从西江水 库引水至沈阳、大连、鞍山、抚顺、营口、辽阳、盘锦等市受 水地区的蓄水、输水、配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分配与运 行管理、工程安全与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 和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输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大伙房水库 输水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输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 (含县级市、区 , 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 护工作,加强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 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 通、农业、林业、渔业、卫生、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 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 、 检举。对因制止、检举有突出贡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配置大伙房水库输水 工程调水地区和受水地区的水资源,在维持调水地区河流合理 流量、水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及水体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满 足受水地区的用水需要。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调度 运行规程以及年度调水、供水方案,保证输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以及其他与输 水工程有关的水利工程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服从大伙 房水库输水工程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水地区市人民政府签 订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用水协议。受水地区的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供用水协议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配置 计划,科学合 理地分配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 第十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调 整本地区 取用水方 式。 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能 够满足需要的 范围内,不得新建 地下水 取水工程和 新增地下水 取水指标。对处于地下水资源 超 采区已有的地下水 取水工程,以及 可以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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