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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可执行性。 目录 制定、修改的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 第一章总则 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需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除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 第四章法规案的提出 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应当由市人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会通过。 第七章法规的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 第八章规章的备案审查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 第九章其他规定 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章附则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当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 协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 董,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国家法制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 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七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 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 条例。 构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 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 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 人民政府报请备案规章,适用本条例。 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 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 第八条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 15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论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 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法 协调,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 第十四条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 要问题等。 晰,文字规范、准确、简明。对上位法已经明确 第九条申请列人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的,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法规草案初稿和立 第四章法规案的提出 项申请报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 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 第十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 议审议。 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 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 列人会议议程。 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常务委员会第一 第十六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 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的落实。 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或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 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会议 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 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迟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 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 第十二条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专 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吸收专家参与,也可 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 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 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 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人常务委员会会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 第十三条法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 入调查研究,正确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 任。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和 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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