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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 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 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 责任。  第三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 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  — 1 —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 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 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 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 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 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 (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 者部分错误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否定的;  — 2 —(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 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 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 捕,或者应当起诉而不予起诉的; (三)对不应当逮捕的人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或者不应 当提起公诉而提起公诉的; (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 抗 诉的; (五)对于侦查、审判、监管、 看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 予监督纠正的; (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 讯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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