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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和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喇 家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5年3月3 日 民 和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15年5 月8日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喇 家 遗 址 的 保 护 1 、 管 理 和 利 用 , 确 保 遗 址 的 历 史 风 貌 和 自 然 环 境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2本 条 例 所 称 喇 家 遗 址 , 是 指 位 于 县 境 内 黄 河 北 岸 二 级 阶 地 前 端 喇 家 村 的 新 石 器 时 代 大 型 聚 落 灾 难 遗 址 , 属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第 三 条  喇 家 遗 址 应 当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实 行 分 层 次 保 护 。     喇 家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包 括 的 区 域 : 东 至 岗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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