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 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 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 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执行 本条例。 第三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 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本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 、 文化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影视广播等宣传部门应当 做好民族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宣传单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严 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影视、音像、戏曲和其它活动中出现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民族事务部门是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 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 查的职责。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3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其他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以有少数民族 成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人事 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养德 才兼备的 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 相对集中的区和 街道,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 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 或者单位,在 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 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 有适当数 量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 财产和正当活动 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 受到歧视、侮辱,有权 向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 必须依法调查处 理。 少数民族公民有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当对不通 晓汉语、汉文的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 时,不得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3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