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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3月1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 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 车客运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 及场站设施,供公众乘用并依照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 的交通方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管 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 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计 划; (三)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 人员培训,指导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 2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 元投资、协调发展、方便乘客、安全营运的原则,实行规模 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重点发展大容量、环保型及节能型 中高档客运车辆。 城市交通应推行公交优先的政策。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 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线网调整计划,并在实施前予 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对新开辟 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线路 经营权期限内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权。拍卖所得用于发展城 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 第八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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