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 进步条例 》 ,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 进步条例 》的决议 (201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 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 步、共同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及《海南 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海 南藏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 范围。第三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应当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的思想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 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 、和衷共济、和谐 发展。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应当践行社会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6年6月2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常委会公报 - -25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各民族公民对伟大祖国 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对中华文化的认 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认同。 第四条 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地区 ,发展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五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是促进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 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 问题;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和工 作目标责任 ,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四)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 ,依法调处各种矛 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重视并做好城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六)协调驻州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 (七)建立毗连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共创共建 机制; (八)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 个人;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 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 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 (二)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 策措施和建议 ;(三)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家庭 、进社 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 场所、进军营活动 ,奠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群 众基础;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 (五)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 (六)完善和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民主管 理,培养教育宗教界人士 ,发挥其积极作用 ,弘扬 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 ; (七)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评 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七条 自治州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族团结 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 、法律法规和民族团 结进步宣传教育 ,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 、学 法、守法和用法 ,并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 结进步创建活动 ;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 , 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 (三)建设乡(镇)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 ,充 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 ,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 鲜明、形式多样 、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 (四)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 ,引导村(社区)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 (社区)创建活动 ; (五)加强与辖区内宗教界人士的联系 ,引导 和发挥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 (六)承担其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州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 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 ,督促同级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公报 - -26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视察 。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处 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 、破坏民族团结 、破 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自治州长治久安 提供法治保障 。 第十条 自治州州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 商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 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营造全社会共 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 第十一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 平逐年递增 。 第十二条 每年 9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 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 传教育活动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 发展民族经济 ,支持和鼓励就业创业 ,改善各民 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 导,共同发展 ,着力培育现代生态农牧业 、新型清 洁能源产业 、高原文化旅游业 ,推动三江源区绿 色产业集聚发展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 民族文化交流 ,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挖掘文化 资源,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 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鼓励和提倡各民 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文体活动 。 第十五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 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 展,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 第十六条 自治州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维护资源 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 当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 ,加强 民族团结教育 ,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 。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支持云藏搜索引擎平台建 设,提升藏文信息资源服务能力 ,促进藏语文使 用和发展 ,保障藏文信息安全 ,充分发挥在民族 团结进步 、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 门应当重视和改善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 ,推进扶 贫攻坚工作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不断改善民生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应当注重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特别 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 自治州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 招录工作人员时 ,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针对少 数民族地区发展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工 作需要,在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合理配备双语工 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车站 、宾馆、医院、商 场、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服务行业 ,应当对各民 族公民提供均等服务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 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对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每 3年、各县每 2年、各 乡(镇)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 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族宗教事 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 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 ;逾期不改正的 ,在本行 政区域内予以通报 ,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常委会公报 - -2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3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