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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显著作用的农民专 第一章总则 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以及在指导、扶持、服务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与 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 其他国家和台湾地区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管理经验,引进优良品种,学习先进技术,提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遵 第八条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 循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 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一)种植业、林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 (二)养殖业、捕捞业; 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 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 工、贮藏、运输; 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 级财政预算。 旅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 (七)农业灌溉服务; 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纠纷。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活动。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 鼓励申请人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创新合 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 作社形式,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 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发展现 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 1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 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 民主管理; 政筛理部门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材 (二)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 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税 (四)定期公开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 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土地承包经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 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 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经营权、林权的剩余年限,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 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 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并对年报信息的 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且不得 真实性负责。 改变该海域用途。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 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 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 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 额计入该成员账户。 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 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人农民专业合作 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 社,也可以加人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 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 (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 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份额; 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 证明。 份额。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 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人农民专 不再享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量化份额, 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 但第二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需 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 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自愿 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以 合社依法在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下活动: 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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