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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 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 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 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 1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 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 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 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 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 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 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 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 布。 第六条 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  — 2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 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 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 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 答复。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 已建立村民主理 财小组的,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小组 行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 职责。 第七条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 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 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 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 定的公开栏,用于公开村务; 同时利用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 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 间,及时制作公开内容 清单,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逐笔 审 核同意后方可公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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