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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 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 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明确积压房地产权属关系,加 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 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 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和闲置土地,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从 1999年10月1日起60日 内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申 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房产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行政2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产权申请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应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 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的名称、位置及四至、面积 、 建设情况、产权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异议机关。提 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 60日。 对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房地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应在公告 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异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 三、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产,管理期间该房产所得 收益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取、保管,并提取收益的 5% 作为代管费。 代管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 审理后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四、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 目及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 依法查处。 五、产权申请人不能提供完备的土地出让或者房地产交易手3续的,只要其提出的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付款凭 证等证明材料在产权征询异议公告期限内无异议,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 实合法,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办理登记发证 ; 房产工程尚未竣工的,可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 用权。 六、对涉及同一合法房地产的投资者、债权债务能够达成产 权分配比例协议的,可以按照其协议比例登记确认产权。 七、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担保债务 到期不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债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变更登记土地 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 所有权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双方对抵押的 效力没有争议, 也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可以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八、依法出让的土地,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原因而未核发土 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者 已投入一定开发资金并转让或者经 多次转让,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核发证书。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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