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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年12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 1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 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 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 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 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工作机 制,并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 状况白皮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知 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 律、法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 2 ——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 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 等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 与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 ,并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 (三)开展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 (四)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事项。 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知识产权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 研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的立项、核准、备 案、 验收,以及产业 园区、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 企业等认定和考核,应当 把专利、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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