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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 条例 (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四章 教育投入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育,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实施的教育。 —— 1 ——第三条 少数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 导、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少数民族教 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举 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 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 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 族中小学。 —— 2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 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 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示范性省级民族中学、民族 中等专业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分别办好示范性民族中小学;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需要,举办民族中小学,或者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 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 中等职业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 条件,按照规定对少 数民族学生免收学费。 第十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高等学校的 建设,在办学 条件、师资配备、生均拨款、学科专业建设等方 面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并结 合民族地区发展需要,举办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有针对性地定 向为少数民族举办本、专科班。 第十一条 民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及 学科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优秀传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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