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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2003年6月27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9 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的 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重大建设工程。 国家和省、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规划、土地、房产、环保、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保障工作。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的保障工作,并实行领导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 本市的重点工程,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中进行 筛选,征求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综合平 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应当是对本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工程: (一)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 发展基础建设工程; (三)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工程及 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 (四)其他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建设 工程。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禁止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后,在重 点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批准和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 物,租赁土地,栽植树木,开垦荒地,开挖水塘以及营造 其它附着物的; (二)开挖道路、设置路障、扣押施工机械工具、断水、 断电、围堵施工人员、阻碍施工的; (三)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 (四)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不积极组织施工、 故意拖延 工期的; (五)其他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 进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当 符合城市 总体规 划,不得破坏城市规划布 局和城市生 态环境。 重点工程建设确 需迁移、占用城市基础设施, 或者影响 其正常使用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 按照 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采取相应的 补救、保障 或者补偿措施。有关部门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 设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 模、标准、 概算和工 期组织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 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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