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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马鞍底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3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马鞍底蝴蝶谷 (以下简称蝴蝶谷 )的保护 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蝴蝶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蝴蝶谷是指自治县马鞍底乡境内除分 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区域,面积 20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蝴蝶谷内从事生产、生活、旅游、经营、管理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蝴蝶谷的保护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 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蝴蝶谷的保护管理工 —— 1 ——作,将蝴蝶谷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第六条 蝴蝶谷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 责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蝴蝶谷保护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管理机构),隶属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蝴蝶谷的保 护管理工作,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 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和马鞍底乡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蝴蝶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 境,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蝴蝶谷资源,依法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发蝴蝶谷资源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维护土地、林地和房屋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蝴蝶种群保 护的研究,支持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蝴蝶人工养殖、产品加 工、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居民、农村合作 —— 2 ——经济组织保护和发展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发展生态农业 和观光农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倡有机无公害农业生产,减 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量。 第十三条 在蝴蝶谷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爱护白袖 箭环蝶、 燕凤蝶、枯叶蛱蝶等珍贵濒危蝶类。 因科研、 驯养繁殖需要捕捉、采集蝶类的卵、幼虫、蛹或 者成虫的,应当 向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并按规定的 时间、范 围、种类、数量进行捕捉。 第十四条 蝴蝶谷 景区景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蝴蝶谷总体规 划。 蝴蝶谷内的旅游 服务设施、 景观建筑,应当与人文、自然 景观相协调,村庄、集镇的建设,应当体 现当地民族 特色。 第十五条 蝴蝶谷资源实行有 偿使用。利用蝴蝶谷资源从 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 缴纳资源有 偿使用费。 进入蝴蝶谷 景区景点游览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购买门 票。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 取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 偿使用费,主要 用于蝴蝶谷的保护管理、生态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和 因蝴蝶谷 保护、开发 造成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损失的补偿。 第十六条 在蝴蝶谷内 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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