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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 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 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原则。 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 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 1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 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 统筹协调 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 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 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 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 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 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 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 2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 察。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 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 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 租赁项 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租赁项目; (八)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九)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使用公共资 金的建设项 目; (十)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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