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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2月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实现水 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 用、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 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发 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 水。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 发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 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 2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 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农业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卫生、食品 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 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 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 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 坏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 都有制 止、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法制 宣传教育规划,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法制宣传 教 育月。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管理水资源、 维护水工 程、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等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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