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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7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新平彝族族自治县 水资源条例》的决议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源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2015年1月22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第一章总则 坚持科学规划、民生优先、保护为主、节约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 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污染防治,促进水资源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 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规划,所需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经费列人本 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政预算。 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自治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坝塘中的水,由农村集体 政区域内水资源和河道的统一管理。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 — 22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7 划定为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工程建设区内的 居民,需要搬迁的,应当实行开发性移民政策,妥 善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 益。 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 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 自治县发展节水型产业,支持节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 并合理控制高耗水项目。 施、环境监测设施、测量标志、隔离防护及其他有 关设施。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 第九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措 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及 施,增加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不得 列行为: 撞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按照 (一)设置排污口; 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并兼顾各行 (三)爆破、探(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烧 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窑、打井、修坟; 第十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水 (四)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 库和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为水资源保护区。 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水资源保护区 (五)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 刻定方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县人民代表 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废物;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六)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垂钓和放牧; (七)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水质安全和会引 起土壤退化的树种; (八)乱丢垃圾; (九)其他可能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水库中,禁止下列 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清洗车辆、装贮油类等有毒有害污染物 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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