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 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 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及本条例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 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 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省建立的红十字会组 —— 1 ——织,同时接受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和本条例;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 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救护的培训规划,普 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四)参与艾滋病防治及吸毒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 民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对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医疗服 务和其它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和国内的人 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项; (十)开展其它人道主义活动。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 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以及香港、澳门、 —— 2 ——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 事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接收和管理 国内外团体、社会组织和 个人捐赠的款物。红十字基金会的基 金用于发展本省红十字事业。 第十条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专项 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所接受的捐赠款物 ,应当根据捐赠 者的意愿予以安排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款 物,税务机关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规定的限额予以扣除。 对境外向 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减税、免税。 第十三条 海关、检疫、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 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救灾物资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 紧急救助任务并 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其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专用标志的 交通工具免缴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