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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1年1月20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 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 县道、乡道、村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加快 建设、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分级负 责、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 —— 1 ——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 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 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建设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爱路护路意识。 每年11月为爱路护路月, 11月10日为爱路护路日。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 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四)其他资金。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城镇规划和乡村建设 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原编制机关 —— 2 ——提出修编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公路设计,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按照管理权限报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 公路建设工程竣工 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验收。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需要 占用农田(地)、 拆迁房 屋及其设 施或者清除地面附着物的,其 产权所有人和 使用人应 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 偿。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完 善公路配套设施,设置公路标识和安全保护设 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 操作规范对县道进行养 护,保持路 面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 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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