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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必须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 困人群依法实行费用减免。 母婴保健工作。 220 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育 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行政 工作。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检查 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 照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共另入验中 好婴母》袜简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六条本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当形民 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 到当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经地级以上卫生行 门许可的乡(镇)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的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 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愈费计实起对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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