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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 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 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 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 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 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 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 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 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 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 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 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 2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 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 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 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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