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2012年1月13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 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 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全面规 划、统筹兼顾、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 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1 ——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 源,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的行为都有监督、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 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 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规定和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 及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 (五)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确定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 —— 2 ——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 见。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功 能区水质 状况的监测,对水质 未达到标准的,及 时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 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怒江、 澜沧江、独龙江干流和饮用水水源 地划定保护 范围,设立标 志,并向社会公 告。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对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管理, 防止水资源 枯竭和污染,保 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 移 民工作,按照 前期安置、补偿和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 则,保 障移民的生 产生活和后续发展,保护 移民的合法权益。 所需移民经费 依法列入水资源开发投资 计划。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 补偿机制。 开发利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应当提 取生态环境保护 补 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 补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 产生活。 生态环境保护 补偿资金的提取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四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