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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 勐梭龙潭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0年3月16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勐梭龙潭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勐梭龙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勐梭龙潭保护区(以下简称龙潭保护区)的范围 是:以龙潭为中心,东至南磨山分水岭、南规河、勐梭河,西 至糯扩山分水岭,南至富母乃后山分水岭,北至羊窝箐。 龙潭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永 久性标志。 第三条 凡在龙潭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勐梭龙潭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 —— 1 ——标准执行。 第五条 龙潭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龙潭保护区的职能机构,归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龙潭水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龙潭 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龙潭保护 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龙潭保护区内除建设统一规划的管理和游览设施 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的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污 染生态环境,不得扩建和改建为有污染的项目设施。 禁止在龙潭水面以东和以南的径流区内及龙潭水面以西和 以北距水岸线八十米以内新建任何项目设施。 第八条 在龙潭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龙潭水源地取水; (二)在龙潭网箱养鱼、围潭养殖、围潭造田及其它污染 水质和缩小龙潭水面的行为; —— 2 ——(三)在龙潭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网具捕鱼和捕杀候 鸟、水禽、蛙类及其他破坏水生动植物的行为; (四)在龙潭集水区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 倒或 者掩埋工业废 渣、生活 垃圾和其他有毒有 害的物质; (五)向龙潭内 抛弃瓶(罐)、食品包装物及其他废 弃 物; (六)在龙潭游 泳、洗澡、洗衣物和使 用机动船; (七)砍伐林木、毁林开荒、野外用火及猎捕野生动物; (八) 开山炸石、取土、采砂。 第九条 进入龙潭保护区内 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 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 经龙潭保护区管理机构 同意,办理有关 手续。 第十条 对保护管理龙潭保护区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龙潭保护区 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 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 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 五)、(六)项规 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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