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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 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 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 于生长量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营造经济 林、用材林、薪炭林。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保护林农的合法 权益。 —— 1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林业建设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到2000年全州森林覆盖率应达到 30%以上。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做好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林业生产、加工、经营 的指导和服务,为企业、农户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自治州的公民,男 16岁 至60岁,女16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 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得少于五株。 城镇、农村居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必须缴纳绿化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自 治州、县(市)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 所,村公所(办事处)的防火指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组建专业扑火 队伍或者以 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 队伍。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 3月 至4月为防火 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林区 野外用火 审 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用火。 第八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 点)内,从事采伐林 木、采 挖药材、挖取树根、 剔剥树皮和猎捕野生动物的活动。 禁止在 —— 2 ——自然保护区内种植农作 物。 第九条 原始林区、 水源林区、 飞播区、幼林区, 具有天 然更新的疏林地、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由各级人民政府 明令 封山育林,在 封山育林期 间,除护林人员外, 未经批准,任 何 人不得 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 第十条 列入国家、省级保护 名录的野生植物,严禁砍 伐、采集、 买卖、加工和 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集 标本的,必须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严禁猎捕、杀害、出售和收购列入国家、省级 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需人工驯养、繁殖的,必须经自治州以 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盗伐、滥伐森林以及 其他 毁林行为。林 地用途不得 擅自改变。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 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并缴纳补 偿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推广改灶节柴和以煤、电、 沼气、太阳能代柴,严格控制薪炭林的消耗量。 第十四条 采伐森林实行 限额。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州采 伐总量范围内,可以对商品材的采伐 计划作适当调整。 集体、个人营造的林 木,林业部门应根据林 木生长规律, 合理安排抚育间伐指标, 并加强对 间伐工作的 技术指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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