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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 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 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 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 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 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 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 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 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 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 显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 3 ——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 (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 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 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 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 实行计划 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 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 家节约用水的有关 要求及 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 确定。 居民生 活用水实行 阶梯式计量水 价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 业应当 抄表到居民生 活用水户。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 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办 理计划用水指标, 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 书,并按照下 达的计 划用水指标用水。 第十二条 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 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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