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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 格。 职业资格分为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 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 进行管理。 —— 1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省、州(地、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 作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 技能的鉴 定。 第六条 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或者在同 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 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 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 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 (结)业证书 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 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技 能竞赛名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有特殊贡献或者技术专长的劳动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 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具体办法由省劳 —— 2 ——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 (工种) 的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 (技 术)院校的学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以自 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 ;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 本省需持证上岗的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在岗人 员,在本条例施行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 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外,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 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职业技能人员 的信息时,应当注明对应聘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十条 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省、州 (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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