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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2010年2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 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 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 节约土地、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 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 1 ——(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 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 (四)公路桥梁、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 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公路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公路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 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编制程序和规定报批,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 —— 2 ——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 担;其他公路工程设计, 可以 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相关技术人员 承担。 第十条 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报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一条 公路的标 识和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公路主 体 工程同 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验收、同 时交付使用。 公路建设项 目实行施工 许可制度。公路建设单位 在取得施 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 目中的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 工程完工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验 收;乡道和村道建设项 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 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所 属的公路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按 照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 证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 畅通、设施 完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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