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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蒙自五里冲水库(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和 管理,防治水体污染,保障蒙自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 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 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 调发展。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以水库水体为中心,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 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 龙骨塘村垭口,面积为 25.4平方公里。 保护区为管理区以外,北溪河下游菲白水库头塘输水隧洞 —— 1 ——进口至南溪河提水工程第一级泵站之间的径流区,面积为 225.6平方公里。 管理区、保护区的界线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 志,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在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破 坏水库工程设施,窃水、污染水库水源和水体等违法行为有制 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水库最高运行水位为黄海高程 1460米,最低运行 水位为黄海高程 1419.3米。 水库水质保护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 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 执行。 第六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库管理局,负责水库管理 区、保护区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 (三)水库 引水、蓄水和输水调 度; (四)行使本条例 赋予的行政 处罚权。 第七条 蒙自县公 安局设立水库 派出机构,负责水库管理 —— 2 ——区的治 安管理和保护区水库工程设施的 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 管理工作的 领导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 助做好水库 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乡(镇)、村 集体和 个人在水库管理区、保护区发展生态 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和风 景林带。 第十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生态 农业建设,指导农户安全施用农药、化肥,防止有 毒有害物质 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 水库 供水调度,以生活用水为 主,兼顾生产、 生态用水,实行 计划、节约、有 偿供水制度。年度供水计划由 蒙自县人民政府制定并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经 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依法收 取的行政规 费,由县 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管理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垃圾、渣土或者排放污水及其 他有毒有害废弃 物; (二) 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 建 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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