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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沧源崖画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8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民 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沧源崖画,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 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人类在崖壁上描绘的反映当时 人们生产生活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迹。 第三条 在沧源崖画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沧源崖画各崖画点的位 —— 1 ——置,划定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沧源崖画保护管理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沧源崖画的 保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管理机构负责沧 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沧源崖画保护规划; (三)制定沧源崖画保护管理措施; (四)设置沧源崖画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五)收集整理沧源崖画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 设、环保、民族、旅游、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沧源崖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 好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 2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沧源崖画保护范围内采取 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 生态环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沧源崖画 进行抢救、 修复,应 当充分听取有关专 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抢救、 修复方案经 论证后由取得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或者个人 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对沧源崖画实施 下列行为: (一) 挖掘、切割、买卖、侵占; (二) 撬砸、刻画、涂污; (三)水 浇、烟熏、触摸、擅自拓印; (四)其他 损坏行为。 第十二条 在沧源崖画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乱砍滥伐林木; (二) 探矿、采矿; (三) 挖砂、采石、取土; (四) 移动、损坏保护标志、界桩 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 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 (六) 放牧; (七)其他 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 在沧源崖画保护范围内 从事科学考察、考古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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