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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 (2016年9月30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芜湖铁画的 保护和传承,促进芜湖铁画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传 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芜湖铁画,是指始创并根植于芜湖,经 1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铁为主要原料,通过剪、叠、錾、 锻、铆、焊、锉等多道工艺手工制作,其锻制技艺已列入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工艺美术品。 以铁或者其他金属为主要原料,兼收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制作 的现代工艺美术品,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 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芜湖铁画保护和 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 项资金,用于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传承与展 示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锻制技艺的传习以及制作人员的补助等事 项。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是保护和发展芜湖铁画的社 会团体法人,依法开展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 2管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 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与芜湖铁画的 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 报。 第九条 对在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芜湖铁画锻制技 艺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 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 承与传播活动: (一)建立芜湖铁画传习基地,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场 所;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 习技艺; (三)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整理、出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资 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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