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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5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厉行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 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和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 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展水情和节水公益宣传,传播先进节水技术和居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民节水常识,推动全民节水。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 第八条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突出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予表彰和奖励: 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 (一)研究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 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有重大成果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 (二)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其效果社会公认的; 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绩突出的; 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 (四)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务业,推行节水措施,开展节水宣传,提高节水意 (五)纳人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起节水示范作 识,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用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 (六)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 的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 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 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节约用水取得显著效果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 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统一负责节 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节约用水工作职责。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生产节水、生活节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 以及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等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 据 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镇规模、高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 耗水产业及项目加以限制。 29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5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 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 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 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 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 用水定额应当体现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并 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变化情况适时 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修订。 第十二条纳人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给的水,水价由省 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 程序按照下列标准制定: 名录。 (一)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农村居 第十三条纳人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根 民用水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 据条件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用水效率评价。 (二)非居民用水在用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基 经测试或者评价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及时整 础上,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改。用水单位的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的企业、高 变化的,应当进行水平衡复测或者复评。用水效 污染和高耗水行业用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 率评价、水平衡测试、复测或者复评结果应当报水 水实行高于累进加价的差别水价;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 (四)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逐步推行 编制、调整和下达用水计划的主要依据。 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 纳人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且水价标准应当低于其 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 他用水的水价标准; 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 (五)再生水价格实行有利于培育再生水市场 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 的鼓励性水价。 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 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 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科技等行政主 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 管部门应当对行业节水技术进行指导,组织节水 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 技术培训和推广。 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节水政策、技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 用水指标。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 推广应用。 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用水定额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资 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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