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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申 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等 规定的决定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我省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采取措 施,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整个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逐步 提高,执法状况基本上是好的。但是,少数司法人员,法制观 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执法违法,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的情 况较为严重;极个别工作人员无视中央的三令五申和省委的一 再要求,违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行刑讯逼 供,造成冤案错案,致使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身心 受到摧残,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破坏了法制的尊严,损害了 党和政府的形象,后果严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了依法加强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 —— 1 ——督,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云南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加快经济发展 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 权力,督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云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 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帮助司法机关提高 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 二、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 要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办案责任制,严防执法违 法,司法腐败,保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三、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发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案件,要彻 底 查明案情, 慎重依法 处理。对其中证据不 足,存在疑 点的案 件,应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 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 能 成立的无罪判决, 绝不轻率捕诉或作出有罪判决。 四、坚决纠正超时 限办案,超期羁押。对 确实需要延长办 案时限的,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延期手续,经批 准后可以延长期限。批准延长的期限届满,仍不能办结的,应 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 查无实据, 久拖不决的 当事人, 应依 —— 2 ——法予以释放或宣告无罪。 五、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 因刑讯逼供 影响司法公正, 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自行 查处;造成 冤错案件 或致人伤残死亡的,要督促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严 肃查 处,督促办案 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 于包庇实行刑讯逼供 的司法人员的、 妨碍干扰查处的,也应依法查究。 六、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 查获收缴的赃款、赃物和扣 押的物品,应按规定随案移送;对按照有关规定不 宜或可以不 移送的,应如实列出清单,制成 照片,将清单、照片与其他证 明文件一并随案移送。对依法 应发还受害人、受害 单位或无辜 人员的 财物,应当及时发 还。罚没财物,应按规定上 缴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截留、挪用、私分、侵吞赃款赃物和 扣押物品。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 学习、努力实 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 端正执法 指导 思想, 努力提高队伍的整 体执法水平,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 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制尊严,为保 持我省社会稳定,推动我 省经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快 速、持续、健康发展,实现 省委确定的三大战略 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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