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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 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 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为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 省,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选举任命人员) 的监督,促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 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 1 ——一、被选举任命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 制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 社会稳定而努力工作。 二、省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 等方面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审 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被任命人员应向任 命机关写出履职保证书。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被选举任命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监督 外,还应当通过组织开展代表视察、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 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被选举任命人员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 的监督中,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积极进行整 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 政府组成人员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人员每年年底向任命机 关写出述职报告。 四、省人大常委会在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 对反映被选举任命人员的问题,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及 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 —— 2 ——以直接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 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直接听取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中,可以根 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表现,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一)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开拓进取,实 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作出表彰决定或者依法授予荣誉 称号。 (二)对不思进取,工作平庸或者搞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 工作的,可以向本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 令其改正。对有严重 错误的,依法撤销其职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三)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挟嫌报复、非 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违法办案造成冤案错案或重大损失的,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 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选举任命人员依法履职, 遭受诬告陷害的,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诬告陷害者,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自治州(市)、县级人大常委会 参照本决定对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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