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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9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红河源,是指自治县永建镇红河源村 委会羊子江额骨阿宝的红河发源地及其境内的阳瓜江(西河) 径流区域。其范围是:阳瓜江东至东山梁子,南至与南涧彝族 自治县交界,西至第一重山岭岗,北至与大理市交界,总面积 约990平方公里。 第三条 红河源划定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是: (一)阳瓜江及其两岸各 50至100米; (二)福庆水库、五茂林水库、磨房箐水库、锁水阁水 库、黄栎嘴水库及其库区; —— 1 ——(三)红河源村委会海拔 2400米以上的区域。 第四条 在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红河源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五条 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 保护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河源的保护管理,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 红河源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 境,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红河源的交通、水利、 旅游等,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 的水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编制保护管理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负责河道维护整治和定期疏浚; (四)设立重点保护区界标、标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环 —— 2 ——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县的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 区)应当 做好辖区内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红河源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遵 循自然流向走势和 生物治理为主,保持 九曲十八弯自然风貌,兼顾城乡居民生产 生活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河源内水资 源、水工 程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有 计划地修建和整治河道, 防治水土流 失。 在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 挖砂的,除城乡居民自用 少量采砂 外,应当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交纳 相关费用,并按 批准的 时间、地点、范围开 采。 第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河源内 荒 山荒坡的绿化,封山育林,增加水源 涵养度,提高森林覆盖 率,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河源 保护区的环境 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红河源内的 企业、单位 应当安 装污水处理和净化设施, 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自治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 划、建设红河源内的 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生 产生活垃圾的收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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