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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 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 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 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 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 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公众、安全 便捷、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 1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 公共汽车出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 车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 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 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 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2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 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 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 式供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用地,应当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 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土地 使用者依法进行 综合开 发,提 高土地利用 效率。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服务设施建设以及 弥补运营亏损。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 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 技术条件、交通 流量、出行结构、 噪声 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 或者调整公共汽车 专用道以及优先 通行信号系统,加强 专用道的监 控管理, 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 汽车专用道行 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 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 普查,优化公共汽车 线网,合理调 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第九条 实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 火车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 码头、轨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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