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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3月28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 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 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 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 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实施监督管理。 2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 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 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 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 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 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 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八条 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 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 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 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九条 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 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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