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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5月8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三章 墓葬管理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 —— 1 ——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 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 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财 政投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 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交通、林业、卫生、民族宗教、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服 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 制度,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 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 2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八条 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以及带头革除丧葬陋俗的家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殡葬区域划分为火化区和土葬区。县城以 及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为火化区;其他暂不 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区。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规 定报批 后向社会公 告。 第十条 公民在火化区内 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但国家规 定允许土葬的少 数民族除 外;土葬区的公民在火化区内 死亡 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 意,可以将遗体运回土葬区 安葬。 土葬区内的公民自 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 得干涉。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公职人员( 含已离退休的)应当 带头实行 遗体火化。 外地人员在自治县内 死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 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 审批服务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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