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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7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 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 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 (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 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 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 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1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 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 预算。 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 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 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县道、乡 (镇)道的建设和养护。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每年 组织农村居民履行建设和养护乡(镇)、村道的义务。 第六条 乡(镇)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报自治 县人民政府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的建设项目应 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人员。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确 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程序 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建设和养 护依法使用土地、砂石取料场或者搬迁居民的,应当给予支持 和协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公路养护人员在依法取得的场 —— 2 ——地上挖砂、采石、取土或者侵占、毁坏公路养护指定的砂石料 场地。 第九条 每年11月10日为护路日。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应当积极参加护路活 动。 第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公路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县道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乡(镇)道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和养护;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道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正常养 护和小修保养,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县道两 侧各5米,乡(镇)道两 侧各3米,村 道两侧各1米为公路保护用地 范围。 第十三条 在公路保护用地 范围内,不得新建 车辆维修 点、洗车台、加水 点、松脂池和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采 矿、采 石、挖砂、取土、建 窑、施工或者 倾倒废土、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利用行道 树架设线路、拉 钢筋; (二)阻 塞侧沟或者利用桥涵筑坝蓄水; (三) 涂改、移动、毁坏公路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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