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 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 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 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 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 1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 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 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 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 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 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 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 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 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 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 2行,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城市 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等方面 的事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公安机关、房 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体育、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依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规范,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站综合开发试验 区的城市管理机 构,在其辖区内依法 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 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同 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机场、 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 构履 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 任制,明 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城市管理 网 格化,划定辖区 网格区域, 细化管理责 任,明确责 任单位和责 任 人,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落实辖区内城市管 理的具体工作,督 促、指导居( 村)民委员会 开展城市管理工 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 企事业单位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