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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0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徽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徽州古 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徽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徽州古城,是指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 区,范围为《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 规划)确定的徽州府城、古县城、渔梁区域。 第三条 徽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 为主、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歙县人民政府负责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 1作。 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徽州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徽州 传统文化;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徽州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组 织徽州古城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开展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 研究和对外交流; (六)负责徽州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徽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履行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徽州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 式,参与徽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 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徽州古城保护管 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徽州古城的义务,有 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每年的11月21日为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 护规划,统筹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控制生活人口数 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 第十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分为 核心保护 区、建设控制区、 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徽州府 衙历史文化 街区、斗山街历史文 化街区和渔梁历史文化 街区。 建设控制区范围为: 北至新安门, 西至徽州路,东北至问政 山西麓,东南至渔梁紫阳山,南至西干山北麓区域。 风貌协调区范围为:历史城区 西侧与新城区和 南侧山体之间 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范围为: 斗山、长青山、玉屏山、问政山、 西干 山和练江以及丰乐、富资、扬之部分水域。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分区保护 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 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标志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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