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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 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 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 1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 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 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 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 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 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 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 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 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 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 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 2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 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 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 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 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 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有依法 参与城市管理的权 利,有维护市容 整洁和公共秩序的 义务,有权对 违反城市管理的 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引导、鼓励和支 持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管理,广 泛宣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为公 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制 度等保障。 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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