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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2013年1月10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 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 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实 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勐河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南勐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范围内的径流区,其干流和支流属澜 沧江水系。 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对象包括水源林地、自然林地、人 —— 1 ——工林地、水库、水电及水利设施等。 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并向社 会公告。 第四条 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 治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南勐河流域水资源 时,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建立健全防洪措施,满足城 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农业、工业以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是南勐河流域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勐河流域综合规划、水功能区 划; (三)审查、评估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项目; (四)制定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五)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 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 —— 2 ——各自的职责,做好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南勐河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 个人合理投资开发、利用南勐河流域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 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 保护南勐河流域的 义务,对 破坏南勐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工 程、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 都有检举、制止的权利。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勐河流域水源、水 质、水环境的保护,加强水源 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 自然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南勐河河 道的整治与流域保 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 服从南勐河流域综合规划, 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 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 势稳定 和行洪通 畅。 第十三条 南勐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水量分配,应当 符 合流域综合规划,合理 维持河流流量和水库水位,实施水量 统 一调配。 第十四条 直接从河流、水库 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领取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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