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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 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 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 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 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 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 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 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 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 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 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 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 三级管理和统一、 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 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 段)长责任制。其 主要职责是: (一) 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 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 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 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 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 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 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 筑物及设施进行 审查、批准和 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 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 程项目的立 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 规划的 编制工作, 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 程设计方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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