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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1 月26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城镇绿化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改善城镇居民工作、生产 和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景东 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任何组织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 第四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管理 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交通、民政、 旅游、水务、林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各种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投资 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在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 —— 2 ——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城规划的编制、修编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主席 团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 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变更经批准后,同级人民政府应 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自治县的民族文化和 地方特色,其建筑风格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城镇主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的雕塑及景观建 筑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镇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应当服从城镇 建设总体规划。 新城区开发应当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供排水、电力、通 信等应当 铺设地下管 网,不得 架设空中管线。 旧城区改造应当保 持传统的建筑风 貌,统筹安排,分期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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