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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 建设、 管理,促进商业 网点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增强 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商贸 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矿区和旗、 县、 郊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的批发、零 售、 仓储和餐饮、 旅店、 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性固定场所(包括各 类商品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配套商业网点,是指经营粮食、 食油、 肉食、 蔬 菜、 副食品、 日用小百货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 。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 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 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商业网点管 1理工作。 旗、 县、 矿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与昆都仑区、 青山区、 东河区、 郊 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 领导。 计划、 规划、 土地、 建设、 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 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业网点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业网 点发展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 城市区域、 地段功能,确定网点布局、 行业结构、 配套设施和建 设规模,逐步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低档并举,综合与专业 配套,集中与分散协调发展的商业服务网络。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重点是城市商业中心、商业 街区和大中型商业网点以及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网点。 2  第十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商业网点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业网点的设计 要各具特色,体现行业特点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商业字 号要运 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在新城区建设和 旧城区改造时,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规划商业网点,并 征得商业网点行 政主管部门的同 意。   第十四条 在新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小区 时,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需要规划配套商业网点。   第十五条 配套商业网点的位 置和规模由商业网点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配套商业网点位 置和规模与住宅 同步建设配套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配套商业网点建成后,建设单位 可以自己经营, 也可以出租、出售给他人经营。 对需要实行政府定 价出租、出售的配套商业网点,应按保 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 配套商业网点 应当用于从事本条例第 三条第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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