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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14年1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三章 历史风貌街区保护 第四章 风貌建筑保护 第五章 修缮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 1 ——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 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认 定、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风貌街区中的文物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自治州人民 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 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 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貌建筑,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 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 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街 区和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历 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2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 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文物、国土资源、旅游、公安、消防、 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委 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的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等论证评审和决策咨询工 作。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文化、社会、民族、宗 教、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街 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 接受财政、 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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