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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文 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 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 施行。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过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第一章总则 予以公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 第五条当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 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称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实 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 际,制定本条例。 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 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管理机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构,隶属县文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以“十”字街为中心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东至莲云路、南至德乐寨、西至莲城路、北至莲湖 (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北路的范围,总面积97.4公项。 好(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3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3 (四)设立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 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 立档案; 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制,并按规 (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定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 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 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 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报批。 业电出南 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列人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 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 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未列人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 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 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寨、建筑群,由广南县人 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 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 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 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 控制。 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 第十六条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护和开发,开展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瓶 (一)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 第十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 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侬氏土司衙署、昊天阁、都天阁、文庙、万 奖励。 寿寺、贞节牌坊、皇姑庙、护国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号民居、南街60号民居、北街 第二章保护规划 73号和134号民居、南桥、莲湖亭等; 第十一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 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 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 第十二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 当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保持历史风貌、 容: 街道格局、建筑特色。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 第十九条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 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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