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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10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 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法规。 第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 1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立法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 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 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本届立法 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报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 施。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决定。  第六条 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 小组。起草小组应当对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 措施、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意 见,进行协调、协商。 第七条 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 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 和建议。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 2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 起草。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 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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