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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少数民族的科学文 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 少数民族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边疆县是指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 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内 地边远山区的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 调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 —— 1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 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受教 育者的素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发展规模,通过寄宿 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中师)、民 族预科班等办学形式,发展民族教育。 第五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各少数民族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校设置要 相对集中,重视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农村小学应创造条件举办学前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 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克服学习汉语言的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扫除青壮年文盲,举办乡 (镇)、行政村(办事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农、科、 教结合,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条 在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用少数 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有通用规范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意 愿,可用本民族文字扫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中小 学校的建设,做到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适用、安全,逐步 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 —— 2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 件,做到教师有宿舍、有厨 房、有办 公室;在县(市)所在地 和条件 较好的乡(镇)可建立教师 住宅小区。 第九条 大学专科及其 以上毕业生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 区任教的, 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实行 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资外,专业技术职 务工资每5年可向上浮动一个档次,退休时其浮动工资给予固 定; (二)其 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 录取条件与当地少 数民族 考生同等对待; (三)在当地工作 满20年以上者,按年工资总额给予一 次性住房补助。 第十条 对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实行 艰苦 地区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教 师培训 计划,定 期组织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教师培训进 修。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 费,按有关规定 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教师应 持证上岗。经培训和 考核不合格的教 师,由有关部门 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应 增加少数 民族学生的 招生名额。对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实行定 向招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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