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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一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 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 职责。只有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才能使 人大常委会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成为有权威的人民 权力机关。为了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次会议于一九八〇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过了《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 系制度(试行稿)》,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积 累了一些经验。为了进一步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省 人民代表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每 位委员、特别是在省、地机关工作的委员,每年至少应深入本选区 一、二次,采取各种形式访问省人氏代表。传达全国和省人大常委 会的会议精神,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开展 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协助代表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表活 - 31- 动的开展。平时委员到市、县工作时,也应同样走访当地省人民代 表。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组织各地省人民代表围绕大会的中 心议题就地开展视察活动,走访群众,征集议案,为开好大会做好 准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要同委员保持密切联 系,互通书信,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认真采纳委员提出的正确建 议;组织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参加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或 视察活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 议,组织委员、代表参加其他有关的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要认真 接待和处理省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到基层工 作时,要访问代表或开代表座谈会,征询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 和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其中重大问题要提到省人 大常委会或主任办公会上讨论,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 要答复代表;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发送《会刊》、《人大工作通 讯》等有关材料,通报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 (三)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本级人代会选出的省人民 代表的联系。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 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 督的规定,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把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工作认真抓 好。市、县人大常委会及代表所在单位,要注意尊重代表的民主权 利,积极为其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如邀请他们列席本级人代会或有 关的常委会,参加当地组织的有关视察或调查活动;听取和处理省 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凡属于本市、县应该解决的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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